资本动态 | 风华高科信披违法,收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9/08/29
导语

财经网讯 8月29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000636.SZ)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存在信披违规、虚假记载等多种问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披露,风华高科涉及6319万元应收账款的形成及处置情况、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及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

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力)、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德)。上述四家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6319万元的款项,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对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后经核实,6319万元应收账款对应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其转让时已预计难以按时收回。

在此期间,风华高科先后发布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及年报,其中对应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的应收账款披露与实际不符。尤其2016年发布的两份财报,由于均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1元。

此外,风华高科2018年还存在未及时披露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赖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苏武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唐惠芳、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王金全、刘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广军、高庆、张远生、唐浩、颜小梅、李旭杰、付振晓、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祝忠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风华高科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中,已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更正后,调减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留存收益52,795,538.85元,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净利润无影响,未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编辑: 房雅楠
关键字: 风华高科 行政处罚

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