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回应"天降巨款":没内幕交易 没信披误导

上海证券报 2020/11/26
导语

(原标题:广州浪奇回应“天降巨款”关注函:没内幕交易,没信披误导,确实披露不及时......)

一个会计处理让身陷“存货黑洞”的广州浪奇一夜间多出22亿元利润,业绩“过山车”引发股价“过山车”,如此操作不亚于“在刀尖上跳舞”,挑战监管,万众瞩目。

11月26日,广州浪奇回复了深交所在十天前下发的《关注函》,就公司对这笔合计约26亿元“天降巨款”的会计处理变更是否正当合理,是否涉及以前年度差错更正;公司信披是否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以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不出所料,广州浪奇坚称会计处理没问题,且没有内幕交易。但是在信披时间上,公司不得不承认,的确存在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总结四个问题的回复大意就是:

1.  会计处理适当性?以前没错,现在变得也有理。

2. 是否信披误导?前后差异系对会计新规理解不够透彻。

3. 是否信披不及时?的确存在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4. 是否内幕交易?没有。

土地收储款是否影响当期利润?

在存货“不翼而飞”事件后,广州浪奇股价接近腰斩。然而,11月14日一则凭空出现的利好消息,却让广州浪奇此后两日连拉涨停。

广州浪奇11月14日发布关于广州总部土地收储的进展暨会计处理说明的公告,称公司已达到与广州土发中心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土地移交条件,并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土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

公司预计将在2020年度将土地补偿款项及提前交地奖励款扣除员工和派遣人员搬迁安置补偿、房屋拆除、土地平整、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此前约定的21.56亿元补偿款及4.31亿元提前交地奖励款,经初步测算,公司将产生税前利润约22.47亿元,并对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2.47亿元对于广州浪奇是什么概念?在前期“5.27亿元存货”不翼而飞之时,市场就已发现,广州浪奇自1993年上市以来至今,累计实现净利润尚不足5亿元。如今这样一笔拆迁款的落地,对于广州浪奇来说自然是“天降巨款”。

其实,广州浪奇喜提“拆迁款”的消息早已不是新闻。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和2020年5月13日披露过这笔收储款项的会计处理,上述两次公告均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即: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即不影响当期利润。

然而,按照更新后的会计处理方式,如果不出意外,广州浪奇将在2020年实现扭亏为盈。粗略估计,预计广州浪奇今年可实现账面盈利超过10亿元(暂不计税费)。然而,面对这样巨大的业绩反差,10月30日晚间,广州浪奇在披露三季报中回避了该重要事项,在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进行勾选时,选择了“不适用”一栏。

浪奇:以前没错现在也有理

交易所《关注函》的首个问题就是,请公司充分论证变更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涉及以前年度差错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广州浪奇在今日回复函中表示,11月14日披露的会计处理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其通过示例明确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若收到的拆迁补偿是依据企业交付土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其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公允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是互惠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且《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案例7-03以案例解析明确,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补偿款明显高于搬迁地块的市场价值,且附有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否则应当全部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处理是否涉及追溯调整的问题,广州浪奇表示:不需要。

图片来自回复函公告

浪奇:对会计新规理解不够透彻

那么,前后差异较大的信披变化,是否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会计处理及变更是否谨慎?这是交易所关注函的第二个问题。

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由于市场案例做法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公司前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并参照相关市场案例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续变更会计处理方式也是经过对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市场案例及案例解析的反复研读和论证,按照资产处置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为更恰当的处理方式。但公司在前期论证过程中,存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案例理解不够透彻,市场案例研究不够充分的情况,从而导致前后会计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浪奇:的确存在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关注函》问题三:根据公告,公司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请公司说明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进展披露义务,并核实公司三季报以来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回复称,公司未能对取得《土地移交确认书》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导致未能在取得《土地移交确认书》后及时进行披露,而是与会计处理说明同时进行披露,确存在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图片来自回复函公告

公司还称,除前述事项外,根据公司目前自查结果,公司暂未发现三季报以来的信息披露行为存在其他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编辑: 文静
关键字: 广州浪奇

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