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退市意义深远 投资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证券日报 2021/03/17
导语

3月15日,*ST康得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也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ST康得同时触发重大违法和财务类两项退市标准,深交所将依法依规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经过退市整理期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月15日,*ST康得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也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ST康得同时触发重大违法和财务类两项退市标准,深交所将依法依规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经过退市整理期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对市场各方都有深刻意义。后续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依法依规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因15亿元短期融资券无力偿还并暴露财务信息真实性问题,2020年9月份,康得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同时,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21年披露,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披露年报并收到深交所事先告知书后,*ST康得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事务内核委员刘世杰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ST康得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和财务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情况下,深交所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依法、合规。*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律师则对记者表示,*ST康得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程序,符合市场预期,符合业务规则。

投资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对于*ST康得退市带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证监会特别提出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那么,从律师的角度看,针对这一典型案例,投资者有哪些途径进行维权,放大到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该如何保护,又如何自保?

王营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行政和解及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刘世杰则建议,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等方式也有助于投资者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

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二款“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的规定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则一般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另外,刘世杰进一步表示,若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介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优先选择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而无需通过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来解决。

“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往往会通过‘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方式进行解决。”他介绍说,2020年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并达成调解,为此类诉讼的解决开了新篇。

“当然,由于该案系调解结案,那么调解结案的示范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要素是否仍可在平行案件中参照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刘世杰补充说。

*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虽然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此外,*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意义深远

“康得新案对市场各方都是值得深思的案例。”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这样认为。

从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角度看,王营认为,敬畏市场、依法信披、不依仗实控人身份玩弄股民、不滥用上市公司运行主体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的基础经营底线,违法违规受法律追究是必然结果。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李娜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依规,应退尽退,这是落实新退市制度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来讲,这也是一个警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有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引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减少跟风炒作,理性投资。

从投资者角度看,王营认为,合理投资、依法维权是基础。做理性投资者,远离被警示有退市风险的股票,不做火中取栗的超高风险投资;发现被虚假陈述欺骗买入股票,主动自救先行止损,后采取法律措施维权,除上述司法途径外,如有能力和渠道,发掘上市公司被虚构、被转移、被占有的财产线索,与监管层形成合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监管层角度看,刘世杰认为,通过康得新的退市践行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权责明确、合理分工的监管职责,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逐步实现退市制度的常态化,以市场化的退市制度来倒逼市场化的上市制度有所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引导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

编辑: 陈俊明
关键字: 退市 投资者 维权

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