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长期以来是饱受各方诟病的市场顽疾。尽管几年间,多部门联合行动,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使得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受融资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近些年大股东占款现象仍时有发生,且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本月以来,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因为违规占用资金被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子学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必须严肃惩治,一方面,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已经发生,单纯查处有时也解决不了问题,怎样最大程度挽回上市公司损失,才是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受宏观、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个别公司控股股东陷入流动性困难,在从严监管过程中给予其“窗口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
多起违规占用资金被惩处
这个月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件被处罚。
7月11日晚间,ST八菱发布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未经过公司同意,于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及2020年1月8日擅自安排将海南弘天4.6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4.66亿元质押存单实际上是为王安祥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广西证监局拟决定,对ST八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ST八菱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ST八菱财务总监、ST八菱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不仅仅是ST八菱一家,岳阳林纸7月16日收到湖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岳阳林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2020年通过月初转出、月末归还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岳阳林纸资金30.93亿元,月均占用2.58亿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泰格林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收到行政监管举措的企业,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近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其中就包括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长时间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有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兑付票据,有的私刻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担保等。
张子学表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本质上反映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意志取代了上市公司意志,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谋一己之私的附庸,而上市公司董监高没有为谋全体股东福祉而忠实勤勉履职,失职渎职,对此种行为要严肃惩处。
监管紧盯资金违规占用
资金违规占用和违规担保一直是监管重点,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各地证监局和交易所也建立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监管台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归还占用资金或解除违规担保。交易所层面发布的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适用指引,列举了8类重点监管的事项,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为其中一类。
除了行政处罚,还有一些企业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监管的督促下“及时还钱”。如维维股份之前的大股东维维集团就在上交所的问询函下,全额清偿以前年度占用资金的本息。
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资金违规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公司大多数主业经营不佳,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关键少数”诚信、规矩意识不强。化解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这一顽疾的“灵药”,是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讲诚信、守规范,坚持“四个敬畏”,守牢“四条底线”,把讲诚信、专主业作为上市公司基本文化,才能从根子上杜绝顽疾,提高质量。
国务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根除违规占用,内靠有效的公司治理,外靠监管执法、刑事惩戒,中间的是以民事赔偿为抓手追究大股东及董监高对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
“比如独立董事履职,财务审批制度,注册会计师每年的审计都是监督力量。”上述投行人士表示,监管方面,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的内控测评、独立董事没有及时发表意见、公司高管没有经历必要流程就划拨了资金。证监会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不只是大股东。当然,对于违规大股东保持严刑峻法,也是很关键的。只有用制度捆住大股东的手脚,才能杜绝资金的违规占用,以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才能长治久安。
张子学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已经发生,单纯查处有时也解决不了问题,其首要任务是“限期清偿或化解”,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个“窗口期”,强调“及时还钱”,切实把利益归还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