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破产法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机制

证券时报网 2022/03/08
导语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近年来,金融业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经营失败乃至破产成为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去年全国两会上,已有多位代表委员就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相关规定提出相关建议。2022年,这一话题仍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则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

破产重整机制

白鹤祥表示,破产是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终极程序,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最严重后果。但是,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机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重生的机会。该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白鹤祥表示,金融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其破产重整需要一种特殊、全面和高效的制度设计。建议统筹考虑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破产重整的规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选择科学高效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体例方面,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就其破产程序和重整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在立法模式方面,重点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平衡问题。可采取兼顾“行政主导型”和“司法主导型”的折中模式。

二是设定特别的金融机构破产基础制度以保障重整机制有效落实。建议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在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破产标准、清偿顺序以及破产管理人等基础制度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为重整机制的有效落实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完整可操作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启动重整的标准,重整申请主体,重整程序,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通过、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应关注行政审批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在重整期间由政府采用接管、托管或指定专门的管理人的形式来管理财产。

四是在重整制度中明确重整并购方式的相关规定。问题金融机构重整方式的设置和选择是重整程序能否成功的关键,建议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并购这一方式的适用。在制度设计中建立对重整投资人的激励机制,并明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相关程序,以利于重整并购方式的有效执行。

五是强化重整程序与配套制度的联动和衔接。关注破产重整制度与金融基础性制度的衔接并尽可能作出联动安排。要增强监管机构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制定符合金融机构特殊性的规范,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完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

王景武建议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王景武表示,金融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有较高比重,加强企业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是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动力的客观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破产实践中仍面临较多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加快修订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保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王景武指出。

王景武认为,完善企业破产法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有三方面必要性:第一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客观需要。金融机构往往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金融债权的保护程度影响着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意愿和力度。第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第三是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王景武就完善《企业破产法》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破产重整债权调整与清偿机制,规范信托受益权、非上市公司转股等非现金清偿方式的实践运用。建议在制度上明确重整企业财产纳入信托应当遵循的原则,设定能够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披露信托的风险及运营处置方案,减少债权受偿的不确定性。规范债转股定价行为。二是完善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保障机制,平衡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金融机构债委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金债会化解企业破产风险与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积极作用。

编辑: 李慧楠
关键字: 破产法 金融机构 重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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