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德邦证券向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大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提起的“追偿之诉”于浙江杭州中院开庭。
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目前德邦证券主张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并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德邦证券诉称,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德邦证券与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据悉,目前被告三方实际偿付金额均远远低于德邦证券诉状要求;同时,大信及大公均于近日第二批“五洋债”执行案件中向杭州中院及五洋债投资人提交了履行方案,并在方案中陈述经营困难、难以偿付的状况。德邦证券认为,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线索与上市公司公告加总数额相去甚远。
在五洋债追偿案中,中介机构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业内也一直有关于比例连带责任中各方责任如何切分的讨论。据悉,德邦证券此次诉讼中主张采用的是业内所称的“直接切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