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2/07/14
导语

比特币“挖矿”案二审判决出炉,维持原判,明确认定合同无效!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进行宣判,明确认定涉案“挖矿”合同无效。

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明知存在风险并被明令禁止仍签订“挖矿”协议

根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约18.35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约278.1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观点明确两次均判定合同无效

2021年12月15日,朝阳法院作为该案的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法院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

北京三中院还表示,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律师团队:合同无效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对于该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通过社交媒体公开表示:通过研究一二审的判决,可以清楚地发现,在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上,一二审秉持了相同的逻辑思路。即“挖矿”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具体而言,肖飒团队认为“挖矿”合同之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因为:

一、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恶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范畴,而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炒作行为盛行,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高能耗活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出于保护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环境资源有关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编辑: 李慧楠
关键字: 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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