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沪市公司补充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后的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前期针对非标审计意见信息披露要求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陆续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审计机构改正并及时披露,引导提高非标审计意见的信息披露质量。
2021年3月9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1号》),对非标审计意见中涉及的错报、受限、重大性、广泛性、持续经营等关键内容提出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信息的有用性。
据记者了解,经过一年多的监管引导,沪市公司非标审计意见的整体信息披露质量明显提升。就2021年年报情况来看,27家公司的审计机构存在审计意见信息披露不到位情形,同比下降54%。监管同时发现,尽管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升,但个别审计机构在受限、重大性、广泛性、持续经营等关键问题的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瑕疵,未严格执行《审计指引1号》。对此,上交所持续加强审计监管,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督促会计师切实发挥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看门人”作用。
非标意见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改善
从2021年年报披露情况来看,沪市公司非标审计意见的整体信息披露质量明显提升。在公司数量上,2021年年报27家公司的审计机构存在审计意见信息披露方面不到位,较2020年年报59家同比下降超过50%;在问题数量上,2020年年报59家公司共计涉及117个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问题,2021年年报27家公司涉及问题数量降至31个,下降幅度超过70%。
针对2021年年报,上交所按照《审计指引1号》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审计机构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问题事项整体呈下降趋势。具体来看,未披露“重要性水平”的上市公司有17家,涉及13家审计机构,而2020年年报期间这一数字为49家、22家,分别同比下降65%、41%。未披露“受限”的具体原因和需获取的证据、未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未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涉及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同比下降71%、76%、88%。
据了解,为切实帮助审计机构理解执行好《审计指引1号》的规定,上交所在本次发函督促过程中,全流程跟踪审计机构的整改情况,畅通咨询平台,及时答疑,点对点提升审计机构对规则要求的理解与认识。在此过程中,强调事务所质控的把关责任,严格要求质控人员盯紧专项说明的信息披露情况,以点带面提高项目组对审计意见的信息披露质量。
记者注意到,某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引导,在2021年年报的专项说明中,详细披露了审计范围受限是因为管理层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并且列示了自己已经执行的审计程序,充分说明了出具“非标”的原因和需要进一步获取的证据。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审计意见的有用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区分审计机构审计责任与上市公司会计责任。”一位会计师感受到《审计指引1号》对其执业带来的积极变化。
会计师仍须“补短板”压实责任
审计意见信息披露是否到位,反映了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特别是非标意见,相关信息是判断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参考。为了规范非标意见的信息披露,《审计指引1号》自2021年3月发布,执行效果良好,进一步提升了审计信息的有用性。然而实践中,审计机构在重大性、受限、广泛性等关键问题的信息披露上仍存在不披露、披露不到位、不充分的情况。
重要性水平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和判断的错报及漏报的最大限额。一位会计师向记者举例解释:“假如一家企业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超过100万元的错报会给审计带来风险,那么这里的100万元就是设置的重要性水平。那么对于高于100万元,或多个错报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就要重点审计这些科目,检查是否有舞弊的可能性。”
记者统计发现,27家2021年年报存在非标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的上市公司中,有17家涉及未披露“重要性水平”,其中以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的无保留意见居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有审计机构认为持续经营段(即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与重要性水平关联度较小,重要性水平的设置主要是针对错报,而持续经营段并不是指存在错报,因此在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的无保留意见中,没有披露重要性水平。而经过监管指引,上述机构已及时更正并重新对外披露。
《审计指引1号》要求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充分披露“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等。
记者发现,6家公司的年审会计师在2021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未充分披露“受限”的具体原因,或未充分披露消除“受限”需获得的审计证据。还有部分公司尽管对“受限”的原因进行了披露,但还是存在披露过于简单、流于形式等问题,例如某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年审会计师将“受限”的原因仅简单归因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实施访谈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行详细披露。
根据审计准则,如果相关事项的影响重大不广泛,审计师会发表保留意见,如果影响重大且广泛,则需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监管人士表示,“广泛性”判断过程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对于“广泛性”的信息披露,也是判断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区分是否恰当的重要参考。
记者发现,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引导,事务所对广泛性影响的信息披露明显改善。“由于广泛性涉及审计意见类型,如果影响具有广泛性,往往可能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从今年的情况看,多数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中对此披露还是比较到位和慎重的。”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但是,还是有个别审计机构在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仅简单引用了审计准则的规定,来论述相关事项不具有广泛性,并未结合《审计指引1号》“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的要求展开分析,导致是否具有“广泛性”的判断信息披露不足。
非标审计意见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考验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后续,交易所还将继续加大培训宣导,包括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加强约谈沟通等,继续加强对《审计指引1号》的监管引导,多措并举推动提高审计机构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