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31条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19日发布,提出31条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意见》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具体举措包括: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等。
《意见》明确,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其中提出,要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意见》还要求,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意见》提出,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此外,《意见》还明确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具体举措包括: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