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逐步提升民企贷款占比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将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
扩大民企债券融资规模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
《通知》明确,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通知》提出,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
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通知》强调,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
《通知》还提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
支持民企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扩大优质民企股权融资规模
《通知》明确,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在具体措施上,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通知》提出,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通知》提出,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通知》提出,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
《通知》提出,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
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通知》明确,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具体措施上,将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
在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
在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方面,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在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
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重点领域民企信贷投放
《通知》明确,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在具体措施上,将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
在货币政策方面,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在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方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在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在具体措施上,将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应收账款确权,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在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将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
在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方面,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在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方面,将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