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促进投行高质量执业

证券日报 2025/01/21
导语

近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也为券商投行执业的独立性与规范性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规定》对券商投行展业行为的规范效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这既有利于券商投行提升展业的积极性,又能够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从实际执业层面分析,《规定》明确券商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鉴于股票公开发行流程的复杂性及耗时性,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费可以缩短券商投行业务的回报周期,一定程度上平滑收入波动,进而激发执业热情与主动性。同时,这也促使其更加重视上市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以更大的投入、更专业的指导,为发行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中介服务。

对于承销业务,《规定》提出券商从事承销业务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将推动券商在投行项目筛选、承销过程中,更加注重项目的整体质量与长期发展前景。此举既有效防止了券商因追求高额承销费用而忽视项目质地的短视行为,也为那些创新能力强但规模尚小的企业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明确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构建健康竞争生态。《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中详细披露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这一举措的核心目的在于削弱乃至打破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利益绑定,以此强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与执业规范性,确保其在提供服务时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行业的集中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对于那些以低价承揽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券商而言,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市场冲击与挑战。相反,那些在投行展业方面表现专业的券商有望在更加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进一步巩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三是推动中介机构保持执业独立性,真正发挥“看门人”作用,稳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此前,部分中介机构因追求相关奖励而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偏离了“看门人”的定位。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券商近年来不断打磨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这也是建设一流投行不可或缺的步骤。总体来看,《规定》的发布不仅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更致力于培养一批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编辑: 郭峰
关键字: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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