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上海证券报 2022/05/11
导语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对从业人员执业要求、水平评价测试、培训、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中证协表示,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总数已达36万人。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要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为此,协会按照证监会的工作部署,配套上位部门规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会员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有关共识,制定了《管理规则》。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五方面调整。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将道德品行要求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专业能力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丰富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流程,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信息、登记要求及持续记录等;明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内容、报送要求及拟聘人员信息查询等。

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围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协会建立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案例示范警示机制、差异化管理机制等,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监督检查要求、内容及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等。

如何理解水平评价测试不是准入型考试?中证协表示,证券法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是评测相关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所需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此外,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由所在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在证券从业人员完成初始登记后,协会对登记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的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此外,协会建立执业信息库,对以上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予以公示,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协会将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

协会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管理规则》发布后,协会将陆续作出相关安排:一是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较为关注的水平评价测试安排、培训学时差异化要求、执业声誉信息范围及报送查询流程等事宜均将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

二是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的新要求,建设适应登记管理、执业声誉管理的智能化自律管理系统及执业信息库,便利公司执业登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等日常工作,同时为构建行业人员专业水平、专业责任、职业道德持续评价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编辑: 李慧楠
关键字: 中证协 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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