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资本市场讯 近日,药明康德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因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收到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图源:证监会
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是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药明康德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首发上市,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革签署了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革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解禁。
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作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志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80万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万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合计减持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2021年6月11日晚间,药明康德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药明康德2018年IPO时持股0.8381%的股东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
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却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做出的有关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属于违规减持。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据了解,该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图源: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已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诉讼索赔工作已进入可起诉阶段。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1期间购买药明康德(603259)股票,并在2021年6月1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提起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药明康德A股市场报92.55元/股,微涨0.08%,总市值2688亿元;H股市场报93.65元/股,涨幅3.16%,总市值3133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