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欺诈发行从重从严量刑仍有必要

财联社 2022/03/11
导语

作为资本市场的见证者,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的两会提案不可不读。日前,王建军在参加广东团小组审议会议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王建军的这一提议,迅速引发市场热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王建军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应当严惩的建议。2019、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曾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也正是在当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期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并将对个人的罚金取消了5%的上限限制等。

在笔者看来,王建军的建议看上去是对过去建言的重复,但其折射的问题、反映从严监管证券发行的态度却值得深思。过去,一些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伙同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造假,一旦上市成功后业绩迅速变脸,长期半死不活,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信誉。其中一个核心原因,就是即便被查实欺诈发行,最终的处罚也并不大。

以业内知名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为例,2011年该公司董事长温德乙、财务总监刘明胜合谋,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向证监会申请上市。2014年1月,欣泰电气创业板上市后两人继续进行财务造假,最终被深交所查实并勒令退市。最终结果是,温德乙被罚832万,并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明胜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款。在该案例中,欣泰电气共募集资金2.57亿元,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也超过2亿。

这样的处罚力度,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判罚过轻,威慑力不足。而以当前金融诈骗罪中最常见的集资诈骗为例,个人诈骗金额100万、单位诈骗金额500万即可认定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可至无期,而IPO欺诈发行的募资金额基本以亿计算。两相对照,欺诈发行罪15年的最高量刑显然还是偏轻的。

在当前注册制即将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对欺诈发行从严从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常有必要。中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唯有正本清源,去芜存菁,通过法治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上市和交易机制,才能确保注册制的有效运行。而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相比过去的审核制,注册制更加强调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中介机构的责任,客观上过去证监会部分“看门人”的责任自然让度给中介。如王建军此前建议的那样,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也应该重罚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这样进一步增强对欺诈者的震慑力,彰显资本市场宽严相济、宽中有序的本义。

编辑: 郭峰
关键字: 欺诈发行 两会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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