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导语

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称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强调将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以及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以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提出,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同时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

此外,还将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等。

两部门指出,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备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建立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转为独立储能项目;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其次,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完成站内计量、控制等相关系统改造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情况下,鼓励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按照现有相关规则参与电力市场。

两部门表示,各地根据市场放开电源实际情况,鼓励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联合参与市场,利用储能改善新能源涉网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随着市场建设逐步成熟,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式。

在用户侧储能方面,《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适度拉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鼓励进一步拉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上下限价格,引导用户侧主动配置新型储能,增加用户侧储能获取收益渠道。鼓励用户采用储能技术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另外,在新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相关市场规则,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储能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编辑: 李慧楠
关键字: 两部门 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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