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沸点|证监会向券商连开29张罚单!18张涉IPO项目“未勤勉尽责”,海通证券频繁上榜

财经网 2021/04/07
导语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 4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29条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经财经网统计,有18张“罚单”涉IPO项目“未勤勉尽责”。其中,海通证券收获4张“罚单”,中信建投、东方证券、民生证券、中信证券遭两次“点名”。此外,安信证券、中金公司、国金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亦有上榜,相关保荐代表人遭监管谈话、警示函监管措施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罚单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海通证券连领4张“罚单”,中信建投等4家券商遭两次“点名”

在4月6日,证监会开出的29张“罚单”中,海通证券收获4张与IPO项目有关的“罚单”,涉及两家科创板IPO企业,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

其中,在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因为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作为推荐挂牌主办券商的海通证券,与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方琴均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海通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方琴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海通证券的顾峥、焦阳在担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成本核算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均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在同批“罚单”中,中信建投、东方证券、民生证券、中信证券遭两次“点名”,仅次于海通证券上榜次数。

中信建投作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空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世纪空间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该项目保荐代表人赵鑫、王璟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赵鑫、王璟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经查,东方证券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收入确认政策、固定资产、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保荐代表人杨振慈、汪岳遭监管谈话。

民生证券则是有两个IPO项目存在违规行为,相关保荐代表人收到“罚单”。具体来看,郭鑫、贺骞在担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规范运作、关联关系、固定资产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郭春生、袁莉敏,在担任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基础、销售收入、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遭监管谈话。

中信证券方面,其员工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证券还因为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中信建设对投资银行业务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除上述证券公司之外,安信证券的王志超、李栋一作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的程刚、周平作为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代表人;瑞信方正的陈万里、赵峰作为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作为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中金公司及其员工赵言、黄钦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的保荐商、五矿证券及其员工王文磊、施伟在保荐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IPO过程中均存在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IPO提质迎来监管“组合拳”

2020年,从事上市中介业务的机构迎来重磅监管升级。2021年第一个季度,国内IPO融资规模下滑,但在政策引导下,宗数大幅上升。4月伊始,证监会便“重拳”出击。在注册制稳健推进、以及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要求更高的趋势作用下,监管层对相关机构的业务督导工作也将被进一步细化,监管效率也将进一步获得提升。

去年,创业板改革落地之际,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与新《证券法》衔接,另一方面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为打击造假行为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于提交与保荐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券商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至3年。同样,对于保荐代表人的处罚,最严可在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代具体负责的推荐。

2021年一季度总体而言,监管升级并未显著影响IPO推进节奏,今年一季度,尽管因缺少大型项目,两市IPO募资金额同比下降3%至759亿人民币,但IPO宗数则高达99宗,较去年同期上升了94%。其中,科创板完成35宗IPO,募资金额合计332亿人民币。创业板完成了33宗注册制IPO,募资总额达190亿人民币。期间,科创板与创业板IPO融资规模占国内市场总规模的69%。

日前“撤单”IPO引发业内高度关注。但涉事企业也能一概而论,问题并不一定是出自于自身基本面,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问题亦不可忽视。在注册制稳定推进、以及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要求更高的趋势作用下,监管层对中介结构的业务督导工作也将被进一步细化,监管效率也将进一步获得提升。

今年3月26日,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规定将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改一方面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另一方面,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为企业并购提供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业务面临的监管环境也会趋严。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0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的基本要求,以指引形式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

财务顾问服务应该由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理由是财务顾问业务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专业性强,大部分财务顾问业务的技术难度不亚于企业IPO,如部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难度更大,且往往涉及公众利益,还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洗钱等风险,对财务顾问机构的执业能力要求不应低于证券公司,放开持牌机构限制,可能面临比较多的问题。

编辑: 房雅楠
关键字: IPO 证监会 券商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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