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涉三项违法事实!中超控股被罚50万,实控人5年禁入证券市场

财经网 2022/06/07
导语

6月7日,中超控股披露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及董事长黄锦光处以9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其他当事人也分别处以5万~30万的罚款及警告,共计罚款达2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局对中超控股、黄锦光、杨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案件所涉当事人包括中超控股、黄锦光、杨飞、黄润楷、俞雷、张乃明、潘志娟、肖誉。

另经查明,上述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事实,分别为关于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中超控股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2.68亿元,2010年登陆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2017年9月份,中超控股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2017年10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8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

股份交割将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

2018年8月,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发出了四份《告知函》,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中超控股并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

江苏证监局表示,因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解除协议,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延迟披露《告知函》,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未如实披露双方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情况,也构成虚假记载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则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担保涉6.09亿元民事诉讼案

值得注意的事,2018年7月~8月,黄锦光还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12月,中超控股因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亿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另外,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要求中超控股撤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仍未依法及时披露。

江苏证监局表示,俞雷作为董事长,张乃明作为时任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潘志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披露,根据规定,以上人员为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杨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确知悉公司存在重大诉讼的情况下,指使中超控股不及时对外披露重大诉讼,构成《证券法》相关情形。

隐瞒资金占用导致年报重大遗漏

值得一提的是,因中超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黄锦光非经营性的占用公司大额资金,导致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1月~10月10日,由黄锦光实际控制公司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均是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

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还未向中超控股归还资金。

证监局表示,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黄锦光作为中超控股时任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因其刻意隐瞒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级市场上,自2015年年初起,中超控股的股价开始暴涨,2015年6月涨至历史最高18.84元/股,此后股价开始震荡走弱,于2020年2月4日,跌至历史最低1.75元/股,此后至今,股价有所回升,但股价仍维持在3.8元以下,截至今日收盘,中超控股报2.4元/股,收跌1.64%,最新市值30.43亿元。

编辑: 李慧楠
关键字: 违法事实 中超控股

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