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合理性存疑,中颖电子收深交所关注函

财经网 2020/11/23
导语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 11月23日,深交所向中颖电子(300327.SZ)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刚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考核指标是否合理。

11月20日,中颖电子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59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59万股,授予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在内的128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37元/股,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中颖电子表示,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截至11月20日收盘,中颖电子股价报收36.01元/股,授予价格低于市场价半价。除了授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

根据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其中,2020年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不低于9.9亿元、9.59亿元、9.28亿元,即可完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80%、50%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业绩考核指标。

然而,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48亿元、2.17亿元或1.86亿元即可完成相应的业绩考核指标,分别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长4.64%、-8.44%、-21.52%。

对此,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收入确认政策、主要产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确认收入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等,详细说明公司11月20日披露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已经基本确定,以及将其作为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同时,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有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说明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截至午间收盘,中颖电子股价报收35.45元/股,较前一交易日下跌1.44%。

编辑: 李璐
关键字: 中颖电子 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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